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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教育乱收费 |
(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三)西部地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以及各地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以及各地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情况。 (四)已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五)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款、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及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十五)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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